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8號
2014年6月,中國內地稅務主管當局代表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在澳門,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有關條款規(guī)定的理解及執(zhí)行問題進行了磋商。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分別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20日通過換函對磋商中涉及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予以確認。現(xiàn)將確認內容公告如下:
《安排》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指“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會”和“社會保障基金”;
在內地,指“國家開發(fā)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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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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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