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606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口天然氣返還增值稅政策精神,結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進口天然氣核算體制,現對中石油進口天然氣取得增值稅返還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批復如下:
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中石油下屬企業,兩家公司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及有關規定,在2013年收到的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款,屬于代收款項,不屬于上述兩家公司收入,該款項撥付至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分公司后,應作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冊地北京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