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2014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8.82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6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