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111號
內蒙古、黑龍江、福建、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湖北、廣西、四川、貴州、西藏、陜西、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對列入各省、自治區2014年防汛專用車配置計劃,并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定的146輛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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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