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現就進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封關驗收后,對由中方境內進入中心的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除外)建設物資和中心內設施自用設備,視同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二、企業申請增值稅退(免)稅時,需要提供貨物進入中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申請增值稅退(免)稅的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應將申請退(免)稅清單傳遞給新疆伊犁州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新疆伊犁州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應按申請單所列內容就建設物資、自用設備等合理數量及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及時反饋審核結果。上述核實無誤后再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
四、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可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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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