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結合其大量存在“后續免費用藥臨床研究”的特點,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二、本通知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三、藥品生產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應保留如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注明注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注冊批件;
(二)后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
(三)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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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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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