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件),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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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電池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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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