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函〔2015〕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商務部、稅務總局對各地報送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材料進行了審核。經審核,北京中煤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等39家企業符合試點條件,同意其作為第十三批內資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省(區、市)商務、稅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內資融資租賃試點監管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6〕160號)、《商務部關于利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租賃物登記查詢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84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試運行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3〕677號)的有關要求以及現行稅收政策,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利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等監管手段,督促試點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試點有關文件規定,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項信息并進行租賃物登記查詢,建立完善風險控制和防范機制,積極穩妥開拓業務,依法繳納各種稅款。鼓勵試點企業加入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對在會計年度內未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試點企業,將取消其試點資格。
為簡化流程,便利企業及時申報試點,今后商務部不再對開展試點申報工作另行下發通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可按照《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等文件要求,隨時報送符合條件企業的申報試點材料。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