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4版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做了重大調整,并已發布。據此,現對2011年稅務總局發布的《網上納稅申報軟件業務標準》(標準編號:SW 2—2011)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內容進行變更,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采集規范》詳見附件,本標準修改單編號是:SW 2—2011/XG 1-2015。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網上申報軟件的調整修改
各地稅務機關應督促網上申報軟件開發商、使用適應自身管理需要的自有申報軟件的納稅人按發布的標準規范修改,稅務機關自行開發的網上申報軟件也應按發布的標準規范同步修改,以確保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數據采集的規范、完整、準確,為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使用網上申報軟件的選擇權利屬于納稅人
各地稅務機關應遵循符合標準規范即不禁止的原則,將選擇網上申報軟件的權利交給納稅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納稅服務的良好體驗,確保各地稅務機關同時可接收各種網上申報方式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表單,確保符合本次標準要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均能進行受理和反饋。
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采集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1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