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221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轉股及減資所得稅處理的請示》(蘇國稅發〔2014〕16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轉股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相關規定執行。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減資(股權回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2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