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按照《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規劃(2013-2022年)》和國家稅務總局領軍人才培養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須進行掛職鍛煉。現將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專業類培養對象和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綜合管理類培養對象(以下簡稱領軍學員)掛職鍛煉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選派原則,通過上掛下派等掛職鍛煉形式,檢驗評估領軍學員自身潛能,提升領軍學員綜合素質、領導能力、思維理念。
二、掛職鍛煉人員范圍
首批專業類領軍學員中,缺乏市(或縣)局領導崗位工作經歷或缺乏省級局機關崗位工作經歷的須安排掛職鍛煉。對同時具有省級局(或稅務總局)機關工作經歷和市(或縣)局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任現職不滿一年的學員暫不安排掛職鍛煉。
第二批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中,缺乏市(或縣)局主要領導崗位工作經歷或缺乏省級局機關處室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須安排掛職鍛煉。對同時具有省級局(或稅務總局)機關處室領導崗位工作經歷和市(或縣)局主要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任現職不滿一年的、廳局級職務領軍學員暫不安排掛職鍛煉。
三、掛職鍛煉遵循原則
(一)堅持“兩重優先”(重大專項工作和重點研究課題)。因稅務總局重大專項工作和重點研究課題需要,經稅務總局相關司局與省局協商,可優先選派領軍學員參與,工作經歷視同掛職鍛煉。下派到主要領導崗位的領軍學員掛職期內原則上不得借調或調整。
(二)堅持“缺什么、補什么”。專業類領軍學員中缺乏市(或縣)局領導工作經歷的處級干部下派到市級局擔任副局長,處級以下干部下派到縣級局擔任副局長,缺乏省級局機關工作經歷的上掛到省級局機關處室鍛煉。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中缺乏市(或縣)局主要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下派到縣級局擔任主要領導,缺乏省級局機關處室領導崗位工作經歷的上掛到省級局機關擔任處室領導。對既缺乏省級局工作經歷又缺乏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原則上以下派掛職鍛煉為主。
(三)堅持在復雜環境中鍛煉。到市、縣局掛職鍛煉的,由各省局安排到本系統條件艱苦、矛盾突出、情況復雜的單位,砥礪品行,磨練意志,全面檢驗是否具備領軍人才應有的素質和能力。
(四)堅持系統內外相結合。稅務總局各司局和各省級局要積極創造條件,為領軍學員提供在國內外經濟組織、國內大中型企業、“四大”境內外分支機構、派駐商務部駐外經濟參贊等實踐鍛煉的機會,加強其稅收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探索。
(五)堅持全程考核。掛職鍛煉領軍學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期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省局負責做好掛職鍛煉學員的日常考核工作,稅務總局負責做好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和正處級專業類領軍學員的期滿考核工作。
四、時間安排
領軍學員掛職鍛煉時間為一年,具體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工作階段(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6月下旬)。稅務總局下發掛職鍛煉通知,各省局按照掛職鍛煉通知要求,研究確定領軍學員掛職鍛煉崗位及職務,明確一名省局副局長擔任掛職鍛煉領軍學員培養導師,并填寫掛職鍛煉安排表(見附件1、2,含電子版及原件掃描件)于2015年6月15日前報稅務總局人事司備案。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和專業類正處級以上領軍學員的掛職鍛煉意見,須報稅務總局人事司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掛職鍛煉階段(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掛職鍛煉學員須于2015年7月1日前正式到掛職崗位開展工作,掛職鍛煉期內,稅務總局人事司將不定期對掛職鍛煉學員履職情況進行抽查,各省局和領軍學員培養導師要通過日常指導、工作檢查、聽取匯報等方式加強對掛職鍛煉情況的跟蹤、管理和考核,掛職鍛煉領軍學員每半年要向稅務總局、省局書面匯報一次學習工作情況,掛職鍛煉結束后10天內向稅務總局領軍辦和所在省局黨組書面報送掛職鍛煉總結和成果。掛職鍛煉結束后,各相關省局于20天內向稅務總局人事司報送領軍學員掛職鍛煉工作情況總結。
(三)考核評定階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各省局負責做好在本省掛職鍛煉領軍學員的日常考核工作。掛職鍛煉期滿考核由稅務總局和省局分別對所管理的學員進行考核,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和專業類正處級領軍學員的期滿考核工作,各省局負責其他領軍學員期滿考核工作。考核成績報送稅務總局領軍人才培養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領軍學員培養使用的重要依據。
五、有關要求
(一)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稅務總局和省局要按照分級負責,兩級聯動的要求做好領軍學員的掛職鍛煉工作。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稅務總局機關學員、綜合管理類領軍學員和專業類正處級領軍學員的掛職鍛煉安排,其他學員由所在省局負責管理和安排。對未按要求和時限執行掛職鍛煉任務的省局,進行通報批評,并調減領軍人才報考推薦名額。對不服從掛職鍛煉安排的領軍學員,取消領軍人才培養資格。
(二)規范程序、嚴肅紀律。掛職鍛煉崗位及職務確定后,人事部門要及時辦理掛職鍛煉任職手續。掛職鍛煉期滿考核結束后,除任職人員外,人事部門要及時辦理免職手續。掛職鍛煉職務不占掛職鍛煉單位領導職數。掛職鍛煉期間,只轉黨員組織關系,原單位職務保留不變,掛職期間正常工作支出由掛職鍛煉單位承擔,掛職鍛煉學員不得領取法定薪酬之外的報酬。對掛職鍛煉期間發現違反廉政、財經規定或個人品德、作風問題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履行相關程序后取消領軍人才培養資格。
(三)掛用結合、統籌使用。各省局黨組要及早謀劃、統籌考慮,將領軍人才的培養使用列入全省稅務系統領導干部選拔使用總體規劃,落實好稅務總局對領軍人才隊伍建設的各項要求。對在掛職過程中發現不勝任崗位工作的,要及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調整。
聯系人及電話:稅務總局人事司修雨澤 010-63418585
附件:1.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專業類培養對象掛職鍛煉安排表
2.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綜合管理類培養對象掛職鍛煉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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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