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60號)規定,現將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一)納稅人按稅款所屬期分段填寫紙質《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過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屬期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煙消費稅,納稅人依據調整前的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稅率計算填寫。
2.所屬期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煙消費稅,納稅人依據調整后的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稅率計算填寫。
(二)納稅人于2015年6月申報期內,將紙質申報資料及《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電子數據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系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后重新報送。
二、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后的《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申報納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過渡期)
2.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