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300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等發起設立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稅務處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的稅務處理
中國人壽與國開東方城鎮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國開東方(北京)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均為貨幣出資)設立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根據投資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在每個利潤分配年度內按照實繳出資額,在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的范圍內,中國人壽就合伙企業的分配收益享有優先分配權;每個利潤分配年度從合伙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低于按其實繳出資額與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計算金額的,中國人壽有權選擇退出;在最后一個利潤分配年度,中國人壽在實際出資額加上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計算金額之和范圍內,就合伙企業的收益和清算剩余財產享有優先分配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人壽作為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稅前收益應計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屬于貸款業務,應當繳納營業稅。中國人壽按協議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照章繳納營業稅。
二、關于合伙企業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根據協議,合伙企業以股東借款方式,投資于國都項目公司,借款利率為8%,利息按年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綜上,合伙企業向國都項目公司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照章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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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