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的規定,自該決定發布之日起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
二、已認定的軟件企業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申報享受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會同當地軟件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對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和監管力度,對于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問題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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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