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政策,簡化和規范政策執行,現將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和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及其以上。
二、保險公司應當對免稅的人身保險產品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第一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8號)第一、二條規定同時廢止。
已列入此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繼續免征營業稅。保險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符合免稅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人身保險產品的開辦時間,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上注明的備案日期為準。
按照本通知適用免稅政策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已經繳納營業稅的,相應營業稅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