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5〕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財產行為稅業務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根據2014年以來全國財產行為稅統一申報表工作開展情況,在總結部分地區有效做法和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遵循便利于納稅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適應稅收信息管理現代化需求的原則,稅務總局對財產行為稅部分稅種表單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本次修訂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共19張表單。現將修訂的主要內容通知如下:
一、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表單修訂內容
(一)補充完善減免稅有關信息項。主要是:1.為適應同一土地(房產)可能適用多項減免稅政策的情況,稅源明細表增加了減免稅信息采集的行數,并增加了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同時刪除了主表中“減免稅性質”、“減免稅面積(原值)”等信息項;2.為方便納稅人填寫,在已有“減免性質代碼”的基礎上,增加“減免項目名稱”;3.增加困難減免稅的起止時間;4.《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中增加減免稅有關信息項,同時刪除“稅率4%”選項。
(二)補充完善稅源變更有關信息項。稅源明細表中增加“變更類型”和“變更時間”,刪除了“計稅月份數”,同時納稅申報表中“計稅月份數”修改為“所屬期起”和“所屬期止”,以準確記錄納稅人變更信息的時點。
通過上述修改,強化了稅源明細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納稅人在申報時僅需填報稅源明細表,系統根據稅源明細表信息自動計算生成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明細申報表,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的填報負擔。
二、契稅和印花稅表單修訂內容
(一)對《權屬轉移對象、方式、用途邏輯關系對照表》和填表說明進行了完善。《權屬轉移對象、方式、用途邏輯關系對照表》中將“權屬轉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權轉讓”一列;將第三行“土地使用權轉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買賣”;刪除土地權屬轉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填表說明中對第9、12、13、17、18、19項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項。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個人間的二手房權屬轉移,可按各地二手房交易綜合申報表進行契稅納稅申報,不需再填報《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擴大《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的適用范圍,將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的名稱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修改為“印花稅納稅申報(報告)表”。修訂后的新表既適用于印花稅普通申報,又適用于采用“自行購花、自行粘貼、自行劃銷”方式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完稅情況。
三、土地增值稅表單修訂內容
(一)增加特殊情形專用表單。針對清算后尾盤銷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清算、在建工程整體轉讓、轉讓舊房核定征收等四種特殊情形,分別設計專用表單。
(二)完善表單信息項。主要是: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增加房產類型子目,將子目歸到3個類型中,每一個子目對應一個房產類型。子目由各省自行設定,自行維護;2.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增加合計列、總可售面積、已銷售面積;3.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增加減免稅信息采集行數,以適應同一事項可能享受多項減免稅政策的情況。
(三)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補充。在填表說明中明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后,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的,可適用本表。
現將修訂后的表單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做好落實工作。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要求,啟用財產行為稅統一申報表的地區,可根據本地情況適時修改完善系統,或結合金稅三期上線安排,逐步啟用本次下發的新表單。未啟用財產行為稅統一申報表的地區,請遵照新表單執行。各表單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
聯系人和電話:常新,(010)63417771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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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3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