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的證明資料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屬于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對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留存《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復印件和有關證明資料復印件,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準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證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第一款“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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