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更好地服務基層和稅收工作,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中央預算單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稅總函〔2014〕647號)要求,經稅務總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由稅務總局搭建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國稅系統實行電子采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電子采購包括:計算機軟件、服務器、計算機網絡設備、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室音頻系統、多功能一體機、傳真機、掃描儀、投影儀、UPS電源、自助辦稅終端、稅務骨干網線路租用、乘用車及客車等12類產品。
(二)電子采購適用于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級國稅局)。
(三)有效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原則定為1年。若執行有效期滿,電子平臺尚未更新,則執行有效期自動順延至新一期電子平臺實施之日。
二、產品價格
(一)電子平臺入圍產品價格為采購最高限價,包括貨物價格和送貨、安裝、調試等服務費,以及質保期內技術支持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采購產品質保期自產品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各級國稅局無需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入圍產品質保期與市場標準服務期一致,質保期外每年平均服務價格已單列。各級國稅局可根據實際采購需求,按質保期外服務報價,增購或減購質保期限。
(三)入圍產品指導價或市場平均價向下調整時,要求供應商及時調低入圍產品價格。如果入圍產品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舉辦優惠促銷活動,各級國稅局應當參加促銷活動和享受相同優惠。
(四)根據產品升級換代、市場及價格變化情況,稅務總局將定期對電子平臺產品申報更新,并引入第三方機構或組成評審小組,對更新產品性能和價格進行監測或評審,確保電子平臺產品與市場接軌且低于市場平均價。
三、采購形式
(一)采購預算金額不超過30萬元(汽車60萬元)的項目,各級國稅局應當在入圍產品范圍內比較,選擇1款性價比高,并與同款產品市場價格相比較低于市場價格的產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如業務和技術需求較急,采購金額較低,經業務、技術和采購等部門協商,并按相關采購程序,在入圍產品范圍內比較,選擇1款性價比高,并與同款產品市場價格相比較低于市場價格的產品,可進行直接采購。
各級國稅局也可在入圍產品范圍內,選擇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詢價或競價采購。
(二)采購預算金額超過30萬元(汽車60萬元)、不超過120萬元的項目,各級國稅局應當在入圍產品范圍內,按照詢價采購有關規定,選擇或推薦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實行詢價采購。
如業務和技術需求較急,技術標準相對統一,經業務、技術和采購等部門協商,并按相關采購程序,在入圍產品范圍內比較,選擇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實行競價采購。
競價采購,是指對參加競價產品的實際報價進行比較后,按照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產品。
(三)采購預算金額超過120萬元的項目,不得實行電子采購,各級國稅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采購。
根據稅收工作需要,采購項目如需在標配產品外增購配件(包括耗材,下同)的,按照技術統一、規模效益和便捷高效原則,可在標配基礎上增購配件,配件金額應不超過標配產品金額的20%。鑒于服務器、計算機網絡設備、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室音頻系統、UPS電源等設備技術復雜、單價較高且配件較多,配件占比可以不超過30%。
為更充分合理有效利用資源,如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需單獨購置配件的,本著經濟節儉原則,可以單獨采購配件,但采購配件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四、采購程序
(一)在確定采購需求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確定相應的采購形式。
(二)登錄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進入“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在“電子采購”子系統中,查詢與采購需求相對應的入圍產品。
(三)發布采購需求,包括采購產品、數量、質保期、采購形式、合同條款等有關要求。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采購流程,在規定時間內實施并完成采購。
(五)通過電子平臺下載,并簽署《國稅系統電子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對于少數邊遠地區不具備實行電子采購條件,或者因線路不暢但急需采購的,可暫時實行手工操作。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行電子采購。
五、采購合同
(一)稅務總局已與各入圍供應商簽訂《國稅系統電子采購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分別規定了稅務總局、采購單位和入圍供應商、供貨商的權利和義務。
(二)各級國稅局進行采購時,應在充分了解協議條款的基礎上,與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為制式合同,已原則規定一般通用條款。如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可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采購需求,在“補充條款”下增補條款。
(三)合同一式兩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采購單位及供貨商各執一份。
六、產品驗收
(一)產品驗收是執行合同的重要環節,各級國稅局應按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對采購產品進行驗收。
(二)驗收合格后,應通過電子平臺下載《電子采購驗收單》(以下簡稱驗收單),并由驗收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三)驗收單依據合同自動生成,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采購單位留存,作為付款的依據;一份由供貨商留存,作為要求付款的憑證。
七、權益保護
(一)本著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維護稅務總局、采購單位、入圍供應商、供貨商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國稅局應當嚴格執行協議及合同約定,辦理貨物驗收、付款等相關事宜,并督促供貨商切實履行協議及合同約定。
(三)在電子采購過程中,如供貨商出現以下違約情況,各級國稅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協議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稅務總局(采購中心)。
1.不接受小額零散采購的;
2.合同簽訂后不能按期供貨的;
3.未按合同提供產品或提供不合格產品的;
4.未按要求提供市場標配產品的;
5.擅自替換、變動入圍產品或變相提高價格的;
6.提供產品價格違反協議和合同約定的;
7.入圍產品市場零售價降低時沒有調低價格或不允許參加優惠活動的;
8.不按照協議及合同約定提供售后服務的;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協議及合同約定的。
八、執行要求
(一)各級國稅局應嚴格執行電子采購規定,凡采購本通知范圍內產品的,應當在電子平臺內采購。除遇特殊情況并經稅務總局(采購中心)授權外,不得采購電子平臺外非入圍產品。
(二)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采購單位不得化整為零,規避本通知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
(三)如果發現違法違規及違反本通知規定采購的,將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如供貨商產品價格高于電子平臺外其他代理商相同配置產品價格的,采購單位可從電子平臺外采購,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稅務總局(采購中心)。
(五)稅務總局將建立反映、協調和解決問題機制,如供貨商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采購單位應及時向稅務總局(采購中心)反映。稅務總局(采購中心)將及時約談、協調及敦促供貨商改進,并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及協議和合同約定解決處理。
九、信用評價
(一)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國稅系統采購實際情況,稅務總局制定了《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敦促入圍供應商及供貨商誠信履約。
(二)請各級國稅局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和要求,積極參加信用評價,共同建設和維護守法誠信的政府采購環境,進一步推進國稅系統電子采購工作。
(三)信用評價應堅持激勵守信、懲戒失信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對參加電子采購的入圍供應商及供貨商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十、幾點說明
(一)本通知所指入圍供應商,是指本次經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確定入圍的產品總供貨商和協調人。
供貨商是指經入圍供應商授權,分散在各地的入圍產品分銷商和最終供應商。
(二)如某產品供貨商數量較少,不能滿足采購要求,各省國稅局可推薦代理商,報稅務總局(采購中心)并商入圍供應商后,作為新的供貨商加入電子平臺。
(三)請各級國稅局登錄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www.ctaxccgp.com.cn/swcg/),進入“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在“電子采購”子系統查詢入圍產品相關信息。
(四)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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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