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43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qū)的批復》(國函〔2015〕44號)精神,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qū)企業(yè)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qū)“單一窗口”平臺監(jiān)管;
二、出口企業(yè)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shù)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三、本通知所稱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qū)企業(yè),是指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y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