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現就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預繳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應將稅前扣除的支出金額填至“投資者減除費用”行,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五、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及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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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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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