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經研究,現將若干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直接或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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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