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8號
為進一步規范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設立申請和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發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 申請企業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填寫《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見附件)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并將相關申請材料送達申請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受理。
三、 直屬海關負責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海關總署。
四、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行政許可法》以及《管理辦法》、《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指導意見》、《2015—2017年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規劃》(署加發字〔2015〕51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向申請企業聯合制發準予設立或不予設立的通知,并由申請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負責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