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需要明確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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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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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