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三、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文件為企業辦理免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
四、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已征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