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部分有效
【本文第三條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廢止】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ㄒ唬┰谵k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ǘ┰谕淮翱诶U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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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