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47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16〕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公布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請你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施行政許可,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