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規定,現將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8萬元人民幣的部分,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發票上未注明稅額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不含稅銷售額和相關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發票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發布)第二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