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有關規定,現對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