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92號
吉林、江蘇、安徽、河南、江西、廣東、四川、西藏、陜西、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現就下達2017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7年防汛專用車配置計劃,并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定的63輛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指標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
二、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免稅車輛指標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
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四、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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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