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3日
【政策解讀】:
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進一步增強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動力,持續推動實體經濟降成本增后勁,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必須把發展經濟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要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著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為進一步增強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動力,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2018年7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為了積極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哪些納稅人將從中受益?
根據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主要體現在對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的提高。因此,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新增的受益群體。
三、本次政策調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能夠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根據《公告》第一條規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區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因此,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在內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均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業,在預繳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時,需要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斷?
根據規定,在預繳時需要判別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8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2017年度適用文件規定條件判別;2019年度及以后納稅年度預繳時,應當按照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判別。
五、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是指,企業上一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已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條件,本年度預繳時,如果上述兩個條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指,企業本年度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預計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本年度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六、企業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七、《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此次政策調整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預繳期已經結束,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企業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是貫徹落實財稅〔2018〕77號文件的征管辦法,執行時間與其一致。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