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與納稅人簽訂委托劃繳稅(費)款協議工作,便利納稅人繳納稅(費)款,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納稅人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完成合并前,繼續實行國稅、地稅聯合與納稅人簽訂委托劃繳稅(費)款協議,實現納稅人一次簽約,同時辦理國稅、地稅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業務。
二、在納稅人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完成合并后,自新機構掛牌之日起,啟用《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款三方協議書》(附件),納稅人簽訂協議書后即可委托劃繳稅(費)款。納稅人與原主管國稅、地稅機關簽訂的原有繳稅(費)委托協議繼續有效。原簽約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由合并后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三、納稅人如有異議,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汕尾市地方稅務 汕尾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聯合與納稅人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協議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稅務局 汕尾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款三方協議書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