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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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