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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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政策解讀】:
為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了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通知》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上述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適用范圍
為了確保小型微利企業應享盡享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
具體判斷方法為: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截至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示例如下:
例1.A企業2017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從業人數超標) |
不符合 (資產總額超標)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例2.B企業2019年5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
指標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符合 |
(三)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通知》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示例如下:
例3.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
計算過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50 |
100 |
200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萬元) |
12.5 |
0 (5-12.5<0,本季度應繳稅款為0) |
15-12.5=2.5 |
已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四)明確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公告》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明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公告》是與《通知》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時間與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