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的文件精神,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中的有關規定,現對上述政策中部分項目進口天然氣的年度進口規模予以調整,具體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浙江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模調整為700萬噸/年,將唐山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液化天然氣項目、廣西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氣項目、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模調整為600萬噸/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氣項目、唐山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氣項目、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進口量分別為547.2萬噸、546.6萬噸、353.5萬噸、398.5萬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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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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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