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壓縮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簡并申請文書
(一)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地址”欄次。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三、減少材料報送
(一)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四、簡化送達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更新相關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根據以上規定予以更新,隨本公告重新發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9年8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對保留的許可事項要逐項明確許可范圍、條件和環節等,能簡化的都要盡量簡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申請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提供便利,有必要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壓縮辦理時間
《公告》對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在20個工作日的法定辦結時限基礎上明確了更短的承諾辦結時限。
1.將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3個事項的辦結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
2.將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事項的辦結時限從法定的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中包括5個工作日的定額公示時間);
3.將允許稅務機關延期辦理上述許可事項的時限從法定的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承諾辦結時限為一般規定。稅務總局對實名辦稅納稅人、新辦納稅人等辦理有關事項已經規定了更短的辦結時限的,從其規定。
(二)簡并申請文書
1.減少填報事項?!豆妗啡∠恕抖悇招姓S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次,該內容可以在信息系統中查詢;取消了經辦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聯系地址”欄次,僅保留申請人的“地址及郵政編碼”欄次(可填寫郵寄送達等地址)。
2.合并申請表單。此前,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在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的基礎上,還要分別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上述表單存在一些重復項目,如申請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取消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報送要求,將上述表單必要內容并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減輕申請人填表量。
(三)減少材料報送
1.減少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申請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二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2.減少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事項的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四)簡化送達程序
為進一步簡化送達程序,《公告》對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實行更加便捷的送達和簽收方式,即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增加“簽收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包括“送達文書名稱”“受送達人”“送達地點”“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拒收理由”等內容)。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辦稅服務窗口以外場所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的,仍需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更新相關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根據《公告》各項簡化措施予以更新,在《公告》附件中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