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20〕54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參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交通運輸、旅游業相關產業條目確定,動態調整。
二、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具體范圍見附件。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動態調整。
三、“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營運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企業進口清單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五、“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游艇營運范圍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運輸、民航、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政策條件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后登記、入籍、營運、監管等規定,航空器、船舶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的認定標準,車輛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的適用情形及計算方式,“點對點”和“即往即返”運輸服務的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七、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平穩運行,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監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