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原因: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的規定,(89)粵稅三字第035號第一、五、六、九、十一條廢止。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經四月份地方稅工作會議討論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主管部門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凡是由財政部門核定行政、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撥款或按規定由所屬企業上繳管理費,本身沒有經營業務的企業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應稅單位與免稅單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應稅單位免租借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繳納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免租借用應稅單位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企業內部的消防隊、保(治)安隊使用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企業內部設立的消防隊、保(治)安隊,是企業組織的一部分,對其使用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應按規定由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各級工會所屬影劇院、娛樂場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各級工會經營的影劇院、娛樂場(舞廳)、小賣部、飲食服務業等所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或經營商品房的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但考慮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屬于道路、綠化等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公共用地,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可以自開始征用土地使用稅之月起,兩年內減半征收土地使用費。
六、關于勞改、勞教單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勞改、勞教單位及所屬企業用地,暫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七、關于軍隊、武警部隊企業使用土地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軍隊、武警部隊辦的生產民用品的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以及與地方合辦的聯營企業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2.軍工(需)企業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凡專門生產軍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專門生產民用品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用品又生產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3.軍隊、武警部隊辦的服務社、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使用的土地,除專設為軍隊、武警部隊內部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外,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在征收軍隊、武警部隊土地使用稅的工作中,有關申報表、資料應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八、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房產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租給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產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用于集貿市場作擺賣產(商)品的用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銀行、保險系統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省及省以下各級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使用的土地,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未經批準占用的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
在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占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并督促其補辦征地手續。
十一、關于地下商場等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利用地下人防設施等裝修作營業用的商場、茶室、旅館等使用的土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對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以上規定,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省局,以便統一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