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9〕44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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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
????你部能源經(1989)157號《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問題,因其他行業也有類似問題,在我局統盤研究另行文作出規定之前,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