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稅務局:
自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業務的應稅憑證較多,貼花次數頻繁,征管難度大,要求簡化征納手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加強印花稅的源泉控制,簡化征納手續,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業務的應稅憑證,凡屬業務主方的,其應納印花稅按《條例》的規定,可采取由運輸、保管、銀行、保險公司等單位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凡屬業務客方的,其應納印花稅也可試行由業務主方代征匯總繳納的方法。代征稅款使用的憑證,可比照省局(88)粵稅計字第046號文第(三)點對代售印花稅票使用憑證問題的規定,由代征單位填開專用發票。給客方作報銷憑證。
對上述采取按期匯總繳納和代征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應逐張加蓋“印花稅完稅戳記”(不粘貼印花稅票)以示已經完稅。“印花稅完稅戳記”(式樣附后)由縣(市)稅務局依樣統一刻制,發給上述單位按規定使用。
二、上述單位代征匯總繳納的印花稅,可以按代征稅額提取5%的手續費,但對本單位匯總繳納的印花稅款,不能提取手續費。
三、上述單位匯總繳納、代征匯總繳納稅款的繳納期限、限額和手續,按省局(88)粵稅三字第028號文辦理,其中代征匯總繳納的稅額可填列在“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表”內。對“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表”式,各地可視實際需要予以刪補。
希知照。
附件:“印花稅完稅戳記”式樣
附件:
“印花稅完稅戳記”式樣:長6cm寬4.5cm
廣東省××縣(市)稅務局 |
印花稅完稅戳記 匯總 單位:××××(編號) 代征 合同名稱:×××× |
注:1、字形為楷體;2、“匯總、代征單位”是佛匯總、代征單位的全稱,例如:××縣農行××營業所;“合同名稱”是指合同的名稱,例如:借款合同;3、匯總、代征單位有發給二個以上戳記的,用編號(1)、(2)…區別。
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