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番禺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0]1117號《關于恢復征收國營華僑農場地方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希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花縣華僑農場從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對其應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仍按市局稅一[1990]678號文規定給予三年(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底止)免征的照顧。
二、對珠江華僑農場從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恢復征收國營華僑農場地方稅問題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 國稅函發[1990]1117號
廣東、廣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區稅務局,廣州、廈門市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0]28號轉發了國務院僑辦、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四個部門給國務院的《關于繼續給華僑農場以政策支持的請示》。根據其中“華僑農場五年免稅期滿后,應恢復征稅。對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農場,可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照顧”的意見,現對地方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國營華僑農場從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國營華僑農場繳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省、自治區、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照顧。
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