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水利局《轉發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02]126號)轉發給你們。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外貿企業仍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我市外貿企業征收市區堤圍防護費的通知》(穗地稅函[2002]24號)有關規定計征堤圍防護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類型”項目中填列“外貿公司”的屬于外貿企業范圍。
二、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的60%以上的專業批發企業(以廣州市水利局核準并提供的企業名單為準),按營業(銷售)收入的0.5‰征收率計繳堤圍防護費。
三、其他事項仍暫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問題的通告》(穗地稅發[2001]1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穗價[2002]126號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局:
現將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2]99號)轉發給你們,從2002年7月1 日起執行。
附件: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2]99號)
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水利局
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粵價[2002]99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
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1]69號)已經下發各地執行,現對其中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金融保險企業的堤圍防護費征收按“銀行按當期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當期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期業務收入”執行,其中銀行指商業銀行(含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銀行。
二、外貿企業是指享有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企業類型”一欄填 列:“外貿企業”或“商業物資企業”或“供銷合作社企業”或“生產企業成立進出口公司”,且“經營范圍”一欄統一為“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三、目前,我省正進行“廠網分開”的電力體制改革,輸變電工程分別由各級供電企業管理。對供電企業征收按年售電收入總額征收了堤圍防護費后,對輸變電工程不再征收堤圍防護費。
四、“從事專業批發的商企業”指:從事大宗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批發,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瞇額占營業額的60%以上的商業企業。具體適用企業名單由同能水利部門會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準。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