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廣州市財政局與我局以穗財法[2006]52號聯合轉發了《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6]40號,以下稱40號文),現就貫徹執行40號文的有關問題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和執行的問題
我市“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規定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轉讓原確定普通標準住房并取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征率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不作追溯調整。
二、關于清算問題
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配比的原則,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上述“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為房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預售房產建筑面積,分期領預售證出售的,為各期預售面積的總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