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個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現就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上級稅務機關未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見附件1)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見附件2)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點的規定,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實施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49號)第一點和第二點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