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1.根據穗地稅函〔2010〕14號文規定:文中第一點規定同時廢止。2.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文件規定:穗地稅發〔2007〕199號第五、六點廢止。3.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穗地稅發〔2007〕199號文件的第二條第(三)項中的“社保”廢止。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的規定,穗地稅發〔2007〕199號第三條廢止。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本文第二條廢止。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本文第四條修改,藍標部分為修改后內容。
局屬各單位:
現將市局制訂的《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7年)》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7年)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近期我市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年金征免稅問題
按照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于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并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酬收入適用應稅項目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精神,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凡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本條規定實施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三點同時停止執行。
三、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160號)第三條第(一)項所說的工資薪金總收入,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和“三費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收入額。
四、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從2007年2月8日起,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的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關于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六點關于“個人以低于市價購買單位自建或外購住房的,購買價與市價的差額部分計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非住房給職工的,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參照“13號文”第二、四點的規定執行。
五、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以下簡稱“319號文”)的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六、關于企業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屬于個人的部分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319號文”的規定精神,對企業將其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轉增企業注冊資本,屬于個人股東的評估增值部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股東轉讓其股份或企業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