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830號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新疆、四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從2007年度起,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烏魯木齊分行(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規定納入匯總納稅范圍,與其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行,統一按照30%的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