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中“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現就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明確如下:
一、從2007年起,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下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每年根據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調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16 1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根據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06年度廣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321元。根據以上規定計算得出,2007年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調整為108963元,即凡是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超過108963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108963元的,只對超出部分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二點的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