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政字〔2007〕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44號令),現將經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轉制科研機構名單(第一批)(原國務院部門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印發給你們。
轉制科研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可持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到主管直屬海關辦理資格備案手續。
改革后仍保留科研事業單位性質的科研機構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機構進口科教用品執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轉制科研機構執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名單另行發布。
附件:執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轉制科研機構名單(第一批)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