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及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算條件
在我市范圍內(包括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增城市、從化市)開發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納稅申報
符合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三、逾期納稅申報的處理
符合上述清算條件至今尚未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通告
廣州市地方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