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土地轉讓和個人銷售新建房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汕城地稅發(fā)〔2009〕10號)已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問題。對個人轉讓2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使用權和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提供計稅依據(jù)或合法憑證的,可以委托經(jīng)市局備案的有合法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評估價格須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根據(jù)確認的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二、個人銷售新建房(商品房)土地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鑒于此種個人銷售新建房(商品房)行為已等同房地產開發(fā)性質,根據(jù)市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汕地稅發(fā)〔2006〕135號文)規(guī)定,個人銷售新建房(商品房)也應按開發(fā)項目進行管理,對單個開發(fā)項目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縣區(qū)局確定并報市局備案;單個開發(fā)項目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增值稅由縣級局初定預征率意見后報市局審定,由市局確定適用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個人銷售新建房(商品房),其土地增值稅按不低于5%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個人銷售新建房(商品房)個人所得稅按3%帶征率帶征。但對個人轉讓二手房的,仍按汕地稅發(fā)〔2006〕21號文規(guī)定1%的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