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學校擇校費征稅問題的請示》(陸地稅發〔2008〕16號)已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對從事教育學歷的學校取得的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收取的學費、課本費等收入免征營業稅。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收費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對“龍山中學”、“林啟恩紀念中學”和“陸豐教師進修學校”的擇校生繳納擇校費后,學校不再收取學雜費的情況,應根據學校是否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如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營業額的,對學校收取的擇校費減除學雜費后差額征稅;如未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按擇校費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